3月6日,國務院公布決定取消25項行政許可事項,下放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層級,其中多項涉及海關和陸運海運。(完整版>>國務院取消和下放31項行政許可,多項涉及海關和陸運海運)

3月11日,總署發(fā)布公告,正式取消以下三項海關行政審批事項。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后,企業(yè)可以通過海關相關系統(tǒng)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
具體公告如下:
關于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相關事宜的公告
(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43號)
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9〕6號)取消了“小型船舶往來香港、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”、“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(jiān)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”、“承運境內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的運輸企業(yè)、車輛注冊”等三項海關行政審批事項。
上述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,企業(yè)需要開展有關業(yè)務的,應當通過海關相關信息化系統(tǒng)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19年3月8日